消防自动巡检设备的制造依据
HZHFPI系列数字智能消防巡检设备是湖北慧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新一代专利消防给水设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功能要求。该产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
消防给水设备是固定消防供水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消防给水设备的特点是:平时不用,甚至长期不用,一旦消防事件发生必须要发挥作用。目前由于消防设备长期不用造成的水泵锈蚀、锈死现象十分普遍。针对这种现象并根据公安部制定的自动消防给水设备行业规范,而在控制设备中使用了符合规范要求的HZHFPI数字智能消防巡检控制装置,组成消防给水专用控制设备,使设备具备了自动巡检功能。
公安部颁布的行业强制性标准《GA30.2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中明确了消防巡检的性能及故障信息的存储,其中明确规定:
巡检功能规定
1.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巡检功能,其自动巡检周期应能按需设定。
2.消防泵控消防方式逐台启动运行,每台泵运行时间不少于2min。
3.设备应能保证在巡检过程中遇消防信号自动退出巡检,进入消防运行状态。
4.巡检过程中发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具有故障记忆功能的设备,应记录故障的类型及故障发生的时间等,应不少于5条故障信息,其显示应清晰易懂。
5.水泵切换:设备应具备在消防主泵或稳压主泵产生电气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备用泵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投入。
6.抗系统扰动能力:设备按本标准6.4.7规定的方法试验,应能工作正常,不得出现压力振荡或停机保护现象。
7.远程控制:设备应有显示消防泵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的输出端子及远程控制消防泵启动的输入端子。
8.保护功能:设备应具有对短路、过流、电机断电等故障报警及自动保护的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9.人机对话:具有人机对话功能的设备,对话界面应汉化,图标应有尽有明显易识别,便于操作。
给水能力
1、单泵流量特性:每台工作泵按6.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大偏差不大于10%。
2、设备供水能力
3、设备的供水能力不应低于设定的参数要求。
4、设备泵组的选型应与设备给水能力相匹配。采用并联给水的泵组在消防工作压力时的流量损失不得大于各单泵在此压力下的流量之和的5%。
连续运行规定
1、设备在消防状态下应能连续运行6h,各部件不得产生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
2、文件中明确提出:巡检时发生消防事件,设备立即停止巡检瞬间启动消防泵,主泵故障时备用水泵自动投入运行,并发出声光报警。
3、巡检界面的中文汉化、系统抗扰动能力及消防设备的给水能力测试等功能,以保证遇到消防命令后瞬间启动消防水泵,完成消防灭火任务。
相关标准规定
1、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7.5.4条文解释明确提出:“消防水泵应定期运转检查,以检验电控系统和水泵机组本身是否正常,能否迅速启动。检验时应测定水泵的流量和压力,试验用的水当来自消防水池时,可回归至水池”。
2、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8.6.5条文解释明确提出:“为便于试验和检查消防水泵,应在其出水管上安装压力表和公称直径为65mm的放水阀。应定期检查消防水泵是否能正常运转,并测试消防水泵的流量和压力”。
3、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之9.0.4、9.0.11条文明确规定:
第9.0.4条文规定:“消防水泵或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第9.0.11条文规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新版国家标准,即将实施
新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即将实施,其中第11.2.3条明确指出电驱动消防水泵控制柜宜设置手动和自动巡检消防水泵的功能,自动巡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巡检周期不宜大于7d,但应能按需任意设定;
2.自动巡检时,以低频交流电源逐台驱动消防泵,使每台消防泵低速(转速不大于300T/min)转动时间不少于2min;
3.自动巡检时,对消防水泵控制柜的一次回路中的主要低压器件给出不大于2s的脉冲动作信号,逐一检查该器件的动作状态;
4.自动巡检时,当遇消防信号时应立即退出巡检,进入消防运行状态;
5.自动巡检时,若发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并应有记录和储存功能。 |